一篇關於「置入性行銷」的好文

【一篇關於「置入性行銷」的好文】
這是網 路上轉寄的文章,供大家參考囉 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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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媒●眉批--陳炳宏的部落格: 置入性行銷:爭議與解套
http://pxc24.blogspot.com/2007/07/20077.html

四類置入行 銷有三類應該禁止

(原文刊載於目擊者第59期)

2005年前行政院新聞局長姚文智,在一場由中華傳播學會舉辦的研討 會中公開說明,從
2003年4月到2004年4月,以及2004年9月到2005年8月,共兩次政府媒體通路集中採購案將
近20億的預算中,部 分經費是用來進行媒體(包括節目與新聞)置入性行銷。

事實上,早在姚前局長公開說明之前,媒體置入性行銷已是廣告界慣用手 法,只是因為政
府透過媒體通路集中採購結合置入性行銷的策略,引發爭議,被在野黨逮到機會以此批評
執政黨花納稅人的錢收 買媒體,才成為熱門話題。

由於廣告訊息都有著誇大或正面肯定商品優點的特質,因此閱聽大眾面對廣告時,都習慣
用一 種質疑的態度面對廣告傳達的訊息內容;但是閱聽眾面對新聞資訊時,心情不同,通
常閱聽眾都願意相信新聞報導所傳達的訊息,都是 正確且對閱聽眾有益,因此大多採取接
納並且相信的正面態度。

正因為閱聽眾面對廣告與新聞時採取的防衛機制有這麼大 的差異,導致越來越多的媒體廣
告購買公司喜歡將廣告預算用在節目與新聞的置入性上,政府在購買

媒體推展政策時,當 然也不會例外,這也是為什麼置入性行銷越來越興盛的原因。

如果媒體置入性行銷是廣告代理產業重要的廣告手法,那它的問題 到底在哪裡?廣告界推
行媒體置入性行銷,何錯之有?簡單來說,媒體置入性行銷最大的問題在於主其事者蓄意
操弄訊息的呈現 方式,讓閱聽眾接受或相信其訊息內容的真實性,嚴重來說就是欺騙閱聽
眾。所以,偶像劇中的男女主角都用同款手機,喝同類飲料, 企圖透過偶像魅力說服迷哥
迷姐們購買同樣商品;或者,在新聞報導中不斷宣稱新款名牌包包上市已造成搶購熱潮,
提醒閱聽眾 要買要趁早等等,這些都是媒體置入性行銷常見的手法。

雙重標準:商品置入有罪,政令宣導無罪

除了前述可能被 認為是過度嚴厲指控欺騙閱聽眾的「罪名」外,根據新聞局在2001年頒布
的「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」中明訂,有16種媒體 置入型態是違反規定的,例
如節目中推介特定商品使用方式、效果,不論有無提及該商品名稱(第15條),都被視為是
節目廣告化 ,這項認定原則即是宣告將商品置入節目當中,是一種違規行為。

由於近年政府政令宣導置入媒體的預算越來越龐大,現行規範 卻無法顧及政策置入的爭議
,使主管機關在取締媒體置入性行銷行為時,越來越像「只准州官放火,不准百姓點燈」
,因此新的 主管機關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,便有意研修節目廣告化規範。不過,
由於這項研修案涉及層面相當複雜,且某些規範有其窒礙難 行之處,因此雖已召開公聽會
,但研修法條似乎還躺在通傳會裡,不知何時才能見天日?

撇開法規問題不談,如果簡單將 置入性行銷策略呈現的媒體內容型態作分類,大致可以分
成四種:第一種是政府政策置入節目內容;第二種是政府政策置入新聞報導; 第三種是商
品置入新聞報導;第四種是商品置入節目內容。

基本上,我認為政府不應編列任何預算進行媒體置入性行銷, 包括節目內容與新聞報導,
也就是應明文禁止前兩種媒體置入型態。除了違反相關規定外,政府進行媒體置入也容易
有利用預算 收買媒體之嫌。例如,當台灣發生SARS、禽流感、ETC、高鐵等攸關民生的事
件或弊案時,民眾只能仰賴與期待大眾媒體幫全民監督政府 ,但政府卻可能因為手握媒體
置入的預算,花大把經費購買媒體節目與新聞進行政策宣導,甚至用以掩飾錯誤的施政。

「 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台灣最大廣告主」

同時,由於媒體廣告市場衰落,諸多媒體選擇自毀立場,放棄監督天職,爭先搶食政府置
入行銷預算,使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台灣最大廣告主。所以,只要政府花大把納稅人的錢,
堵住理應監督政府的媒體的嘴,媒體考量拿 人手短後,放棄監督職責。如此政媒關係,我
們納稅人如何能期待媒體會幫我們好好監督政府呢?結果倒楣的還是全國民眾,這就是政
府進行媒體置入性行銷的「可惡之處」。

由於目前關於政府預算的相關法規,都沒有規範政府預算編列不得從事置入性行 銷,「節
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」也僅對商品的置入行為有所規範,並未旁及政府政策置
入的行為。當前要具體規範政 府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,我認為比較可行的方法是,採取資
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員廖淑君的建議,即「考量於預算法中,納入政府從 事置入性行銷
的規範,交由監察院監督,建議可以加入類似『編列預算不得用於置入性行銷,意指政府
隱藏其是訊息提供者的資 訊,將訊息偽裝成由政府以外或與政府無關聯者所提供』的規定
」。

另外,比較有爭議但也比較有討論空間的是前述第三 與第四種置入型態,即商品置入媒體
。針對這兩種商品置入型態,我個人不贊同對商品置入媒體行為毫無限制。更嚴謹來說,
我 覺得對於商品置入節目,主管機關可以再集思廣益做更周延的討論與規範,至於商品置
入新聞,我個人則是堅決反對。

新 聞內容具備公共服務特質,不應容許商品置入

根據媒體本質思維,新聞的選擇應該是以公共利益為考量基準,媒體提供新聞應該 也是基
於公共服務,這是媒體作為民主自由社會基礎的體現;廣告則與新聞相反,屬於一種以商
品銷售為目的的商業行為,考量 的基準是企業利益,而不是閱聽眾及公共利益。但由於新
聞內容具備公共服務的特質,原則上閱聽眾都願意相信其為真,且成為日常行 為基準一部
份,因此企業無所不用其極想把商業訊息矇混在新聞資訊裡,讓閱聽眾誤信為真,達到商
品銷售的目的,這也是多數 批評商品置入新聞者會認為置入性行銷是一種欺騙行為的主要
原因。

其次,如果在新聞部門進行商品置入行銷,來自業務 部門的「專案」與「業配」通知,或
者是同集團企業的「必播」指令,根本不讓新聞工作者有機會可以依其專業判斷決定什麼
是 新聞,該播什麼,因為是「必播」,所以新聞考量是業務至上,獲利掛帥,這些都是不
尊重且傷害新聞專業的行為。

因此 總括來說,前三種置入性行銷都應該禁止,唯一有檢討與研議空間的只有第四種-即
商品置入節目的置入型態。雖然我個人對商品置入 節目的全面解禁還是有所保留,但卻支
持可以再集思廣益讓法規更周延些,也好讓執法機關與企業廣告界等都有一遵循準則。

歐盟正面表列開放部分節目置入商品行銷,但須揭露訊息

有關世界各國對置入性行銷的規範,最近一件大事即是歐洲議會與理 事會在今(2007)年5
月翻修「無疆界電視指令」後通過「影音媒體服務指令」,其中有條件放寬置入性行銷規
範。歐盟新通過的指 令載明,置入性行銷原則上仍被禁止,但也以正面表列的方式開放幾
種節目類型,包括:電影、劇集、體育、娛樂節目,但排除兒童節 目。

不過,歐盟的開放政策還是附有但書,規定置入性行銷:不能影響節目內容與排檔的自主
性;不能直接鼓勵購買產品 與服務;不能在節目中過度呈現商品;以及觀眾必須被告知節
目存有置入性行銷,如在節目開頭、結尾、與廣告結束後,向觀眾清楚揭 露訊息。可惜的
是,目前台灣主張追隨歐盟開放媒體置入性行銷者,僅極力強調歐盟的開放政策,卻不提
但書的規範。

面對歐盟國家對置入性行銷規範的改變,國內媒體與廣告業者也在醞釀要求主管機關修改
相關規範的訴求。如前所述,我贊同可以檢 討我國商品置入節目的規範,但未必應與歐盟
採取同樣規範。簡單說,如果開放節目類型採取正面表列,我會建議開放電影、體育、綜
藝等類型節目,但不包括劇集(例如偶像劇與連續劇),也應排除文教資訊性節目(這可參
照金鐘獎節目分類)。同意電影的原因是 電影首映在電影院,原本就比較不涉媒體置入的
爭議(是不涉爭議,不是沒置入),而非利用公共無線電頻譜的電視,因此可以不另行規 範
;至於體育,究其傳統根源即是企業贊助賽事的活動模式,整個球場包括運動員的服裝都
是贊助商的商標等,因此在電視轉播 時很難規範,不過倒是可以考慮規範攝影棚內的轉播
現場,不宜有商品等企業商標出現,這點可以再作細部討論。

至於戲 劇,我認為應該限制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。如前所述,置入性行銷是一種傷害媒體
專業性的作為,如果在節目裡面出現商品置入,只會 扼殺創作者的創意專業,例如面對商
品置入戲劇,導演不僅要隨時注意讓商品露臉,編劇也要想盡辦法讓商品成為劇中的「角
色 」。或許我的疑慮不會出現在歐美國家產製的戲劇節目,所以在歐盟規範中可以排除,
因為歐美戲劇節目大概不會操弄到像台灣一樣, 有時劇中家庭裡的冰箱全部擺滿同一種飲
料,而且不時來個特寫鏡頭,三不五時還會讓男女主角再加句台詞說-只有喝XXX才最解
渴!面對這種畫面與對白,我不知道觀眾會作何感想?如果是我,我是會瘋掉啦!嚴肅來
說,我希望對台灣戲劇節目的商品置入有所規 範,是因為我不信任台灣媒體業者會尊重媒
體創意產製專業,以及會對應有的自律有所堅持;說穿了,我認為台灣媒體老闆會以賺錢
為優先考量,要求編劇與導演隨時讓商品置入,而且越多越好,因為何必跟錢過不去。在
這種思維邏輯之下,受害的當然又是閱聽眾 ,因此我建議應該維持戲劇節目不得進行商品
置入的規定,除非等到業者有尊重專業與堅持自律的具體承諾。

最後有關娛 樂節目,我同意可以放寬較狹義綜藝節目的商品置入規定,但除此之外,其餘
如文教資訊性節目或歌唱音樂節目等廣義綜藝型態之節目 ,是否應該加以規範或如何規範
,則可以再集思廣益,思考看看有無具體可行的規範模式。

總結來說,我認為媒體置入性 行銷是一種傷害媒體專業,以及欺騙閱聽眾的行為,應該嚴
加規範,不僅政府不得利用任何預算進行置入性行銷,企業的商品置入也應 嚴格管制。對
於被政策與商品置入的媒體內容類型來說,新聞節目絕對應該禁止,其餘節目再依其特質
分類規範,以尊重閱聽眾 收視權益為前提。目前NCC正在研修媒體置入性行銷相關規定,
建議研修過程應廣納意見,並參酌如歐盟的國外規範案例,但也要提醒 NCC,不能忽視台
灣的媒體產製環境及媒體經營理念與歐美國家並不相同的事實,不宜全面跟隨他國的規範
思維,而應因地制宜, 採取適合台灣的規範模式,否則未來一定會讓主管機關與閱聽眾全
盤皆輸,不可不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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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台灣最大廣告主還蠻OOXX的 ...
這表示政府很多預算都花到宣傳上面咧 !!!!

(more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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